周口文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(试行)
日期:2022-11-02  发布人:财务科  浏览量:0

周口文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,是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学习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。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,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,依据国家有关法规、政策和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〔2006〕第36号)、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〔2007〕第108号)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,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。学校要在固定资产的购置、验收、使用、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,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。

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,不论其资产来源如何(包括教育事业费、科研经费、基建投资、贷款、捐赠等),其性质均属国家财产,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。学校的固定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,其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。

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

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(其中: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
第五条 专用图书、资料等不受金额限制,均作为固定资产。凡属自制、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,或是比较稀缺的物品,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也要计价列入。

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:房屋及构筑物;专用设备;通用设备;文物和陈列品;图书、档案;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。我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文件执行。
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

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“统一领导,归口管理,分级负责,合理调配,管用结合”的原则。具体管理采用财务科负责账务管理,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,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,设置固定资产总账,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。固定资产的购进、调出、盘盈、盘亏、清理、报废等进行账务处理,指导、监督办理学校资产购置、报废、捐赠的审批手续,编制学校资产采购预算及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,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方面的有关报表。

后勤科负责资产实物管理。管理和统一采购设备,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、管理和指导,负责组织全校资产清查、资产登记、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。负责全校资产总量、结构、分布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,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。

财务科与后勤科定期进行资产对账。做到账、卡、物相符,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坏。

使用单位为具体管理部门即二级管理部门(各科室、各二级学院)。如有资产变动应及时向后勤科汇报,以便及时调整资产动态方向。

第八条 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

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同时应当配备专职(或兼职)固定资产管理人员,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、保管、清点、转移、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,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账,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,确保账、卡、物相符。

第九条 各部门要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。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,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。校内人员调出学校或离退休前,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固定资产,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由所属科室负责人追回固定资产或赔偿损失。

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、登记

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信的原则,按照《周口文理职业学院采购审批管理办法》进行。

第十一条 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等,须提前写出购置申请,按照流程,结合当年预算,经批准后再进行购置。

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按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。如上级主管部门(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)认为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,经批准授权后,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。

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,要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状况,进行可行性论证,严格审批。

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进校,由后勤科负责组织验收,财务科和使用单位负责监督,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。重大项目由项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,逐项鉴定技术指标,签署正式的验收报告。

第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购置后要认真填写《设备验收单》,按照《周口文理职业学院物品管理办法》相关要求到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账手续(万元以上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还需办理审计手续),方可到财务科报账。

第十六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,认真验收购置的物品,并对购进的物品建立档案,实行计算机管理,其资产编号、品牌型号、金额、使用人及使用状况等详细资料均要输入计算机,定期进行状况分析和养护。

第十七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,要按市场价格(调拨价格)或评估价格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。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。

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,可比照国内外相同(相似)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账。

第十八条 每年十二月份学校财务科、后勤科会同项目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账目核对,做到账账、账卡、账物三相符。使用部门的账、卡、物要经常核对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
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、变卖、报损、报废

第十九条 因单位调整或工作需要,固定资产需在学校内部单位之间进行转移,应由转出单位填写《固定资产交接单》,经交接双方及资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,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。交接单一式五份,交接双方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科、财务科各一份,相关部门根据交接单进行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(或减少)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。

第二十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,资产管理部门可在校内调配,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,发挥其使用效益。

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办理审批手续。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,到资产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《周口文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》,由固定资产所在管理部门及后勤科、财务科签署意见,经主管校领导审核、校长审批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局,待批准后方可予以核销。

第二十三条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较大或成批报废,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,严禁私自调拨和以物易物。财务科根据审批后的批文进行账务处理,减少固定资产。

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须上缴,由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资产,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或出租。如果必须校外借(租)用的,需经学校同意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。借(租)出部门必须与借(租)用部门签订借(租)用协议,协议中应体现借(租)用期限、使用管理、毁损赔偿责任等。借(租)用收入应上交财务科。借(租)用到期,由借(租)出部门负责催还,归还后到资产管理部门注销。

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的,需经双方主管校长签字同意,并报后勤科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经营方面的固定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设备,应提取固定资产占用费,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。提取的占用费和折旧费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。

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撤销、合并或改变性质,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、评估、登记造册,并由财务科、后勤科调整账目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。

第六章 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

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教学、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,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财产,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,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、丢失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
第七章
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不一致时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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